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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威廉希尔公司 本科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25-09-02  来源:美术学院   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科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全过程的公平、公正,保障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学籍的本科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考试,是指本科生参加的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考试。

第四条学生应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要求。违反考试纪律要求,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依据本办法给予认定和处理。

第二章考试纪律要求

第五条考生要按规定的考试时间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按照考场座次表就座,将身份证、学生证放在桌面上。无学生证或者身份无法核实的,不能参加考试;迟到超过15分钟的,不得入场;与考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考场。如考试允许提前交卷,考生在考试开始30分钟后可交卷离场;未交卷擅自离开考场的,不得重新进入考场继续答卷;交卷后应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交谈。

第六条除非主考教师另有规定,学生只能携带必要的文具参加考试,其他所有物品(包括空白纸张、手机等电子设备)不得带入座位;已经带入考场的手机等电子设备必须关机,与其他物品一起集中放在监考人员指定存放处,不得随身携带或放在座位旁边。

第七条考试使用的试卷、答题纸、草稿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和收回,考生不得将其带出考场。考生在规定时间前答完试卷,应举手示意,待监考人员收卷后方可离开;答题时间结束,监考人员宣布收卷时,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在座位上等待监考人员收卷清点无误后,方可离场。

第八条考生要严格遵守考场规则,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凡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的考生,按本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九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须在考试前向所在学院教学科研办公室提出书面缓考申请,经学院批准后递交开课学院教学科研办公室。因病请假者,须同时提交医院诊断证明,课程开考后提交的病假证明和申请无效。

学生未申请缓考或申请未获批准而不参加考试的,按旷考处理。

第十一条学生完成作业、论文、报告及其他作品时,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学生不得有抄袭、篡改、伪造、提供虚假论文发表证明等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学生在论文或作品中借鉴或引用他人观点、材料和数据的,必须注明来源。如果学校内部打字复印机构以任何形式(包括买卖、复制、下载、篡改等)向学生提供上述作品,学校相关部门应立即采取停业整顿或解除租赁合同等处理措施。

第三章违反考试纪律的认定及处理

第十二条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监考人员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

(一)未按考场座次表就座的;

(二)监考人员分发试卷时尚未将书包或其他与考试无关的物品放在指定存放处的;

(三)已收起的物品中有未关闭的手机等电子设备,致使呼叫声影响考场秩序的;

(四)未经允许携带自备草稿纸(空白)的;

(五)未遵守监考人员指令,提前开始答题或不按时结束答题的;

(六)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七)其他违反考试纪律构成口头警告的情形。

第十三条除开卷考试中教师另有说明外,学生在开始考试答题至交卷离场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该门课程总成绩按零分处理:

(一)有第十二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款所规定的任何一种行为且无视口头警告继续或再次发生前述行为的;

(二)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打暗号或做手势的;

(三)考试过程中未经允许借用他人或借给他人文具或教师允许携带的参考书、工具书及其他物品的;

(四)其他考生索要或强拿自己的试卷或草稿纸而未加拒绝也未及时向监考人员报告的;

(五)未经允许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六)未经允许擅自将试卷、答题纸、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七)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八)其他违反考试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十四条除开卷考试中教师另有说明外,学生在开始考试答题至交卷离场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考试作弊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该门课程总成绩按零分处理:

(一)携带与考试课程内容相关的材料参加考试,或者在本人课桌、座位及旁边发现有与考试课程内容相关的材料的;

(二)携带具有发送、接收信息功能或存储有与考试课程内容相关材料的电子设备(如手机、智能手表、音像设备、非教师允许的计算器等)参加考试的;

(三)在桌面、身体、衣物或允许使用的文具、工具书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相关内容的;

(四)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课程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五)窃取、索要、强拿、传递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或其他与考试课程内容有关的物品的;

(六)利用上厕所等暂时离开考场之机,在考场外看与考试课程相关的资料、与他人交流考试内容、使用手机等各种具有信息发送、接收、存储功能的设备的;

(七)故意毁坏试卷、答题纸、草稿纸等考试用纸的;

(八)其他作弊行为。

十五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严重作弊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该门课程总成绩按零分处理:

(一)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作弊的;

(三)使用手机等具有通讯功能的设备、器材与他人串通作弊的;

(四)第二次考试作弊的;

(五)其他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

十六考试结束后发现的违纪作弊行为,依据其违纪作弊行为的情节,参照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处理。

教师在评卷过程中认定学生答案雷同的,可以认定相关学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对作弊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该门课程总成绩按零分处理。

十七考试或考查过程中扰乱考场秩序,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试卷、考查题目或答案,以及以各种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或隐瞒、歪曲违纪作弊事实的,根据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谋取利益及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八 学生参加国家、地方政府及其授权机构组织的全国性或者区域性考试以及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发生违纪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的,视情节轻重参照本规定相应条款处理。

十九 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违背学术诚信行为的,视情形分别予以处理。在作业、论文和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中,抄袭、篡改、伪造的内容未构成该作品主要立论基础或主要观点的,属一般违背学术诚信行为;抄袭、篡改、伪造的内容构成该作品主要立论基础或主要观点的,属严重违背学术诚信行为。提供虚假学业、学术证明的,属严重违背学术诚信行为。

(一)已提交的平时作业、小论文、实验报告,任课教师发现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事实的,给予口头警告和教育,本次作业或报告成绩按零分处理;无视口头警告再犯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该门课程总成绩按零分处理。

(二)已提交的课程期末论文或报告、本科生研究课程论文,经学院相关教师或专家小组认定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事实的,该门课程总成绩按零分处理,属一般违背学术诚信行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属严重违背学术诚信行为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学生已提交的毕业论文(设计),经学院相关教师或专家小组认定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事实的,该毕业论文(设计)成绩按零分处理,属一般违背学术诚信行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属严重违背学术诚信行为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给予记过处分;由他人替自己撰写论文或者替他人撰写论文的,或参与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学生在校期间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经相关学术组织认定,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事实,属一般违背学术诚信行为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属严重违背学术诚信行为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提供虚假学业、学术证明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第二次违背学术诚信,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有其他违背学术诚信行为的,依据其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二十 学生有考试违纪作弊等违背学术诚信行为的,其各级评优、学位授予、参加研究生考试、推荐入伍和就业等事宜,依据教育部和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违反考试纪律的处分程序

二十一 考试中如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监考人员应当将当事人姓名、学号、违纪作弊主要情节在《监考记录单》中如实记录并由全体监考人员签名,或写成单独书面材料,连同试卷、其他证据材料等一并在该课程考试结束后报送开课学院教学科研办公室,并向教务处教学管理科报备。

巡考人员发现考生违纪作弊,应立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巡考人员也应在《监考记录单》上签名。

在评卷过程中认定学生答案雷同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违反考试与学习纪律的问题,由该门课程任课教师负责核查情况并及时将书面报告(连同其他证据材料)报送开课学院教学科研办公室,并向教务处教学管理科报备。

二十二 学院在收到学生违纪作弊材料后,对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等违背学术诚信的情况进行查证核实,告知学生拟作出处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学生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在核查相关情况后,各学院要严格按照本规定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由学院主管领导签字,报学生工作部、教务处联合审核后,由学生工作部提交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处分决定。

二十三 违纪作弊的处理处分权限、程序、处分期限及解除、处分决定的送达、归档及学生申诉等,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十四 任课教师、监考人员、考务工作人员在考试工作中的失职行为,或违反教学纪律和考试纪律行为构成教学事故的,依据《英国威廉希尔公司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二十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及处理办法》同时废止。